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江姓男子於2018年4月時與女友到桃園參加電音趴,後遇到女友的朋友A,便一起回台北休息;不料,江男竟趁女友洗澡時,將魔爪伸向醉倒在客廳的朋友,不僅親吻、撫摸A女胸部,更迫其口交、指侵,A女醒來後自行驗傷提告,但因檢驗報告指出,只有在胸部上的檢體與江男符合,無法證明A女遭指侵,故台北地檢署僅就乘機猥褻部分起訴江男。
▲女子怒控自己遭朋友的男友猥褻。(示意圖/資料照)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起訴書指出,30歲的江男在2018年與女友一同到桃園參加電音趴,後遇到和女友同事一同出遊的A女,一群人遂開包廂飲酒狂歡,直至10時許,江男和女友、A女才一起搭UBER返回台北;而A女因忘記帶鑰匙,故先到江男與女友家中暫住。
A女因在派對中喝了太多,一到客廳就倒頭大睡,江男女友則是先去洗澡;沒想到,江男此時竟對A女上下其手,強行親吻、搓揉A女胸部,直至隔日凌晨,A女友人送來住住鑰匙後,才回到自己的住處。A女清醒之後,因察覺自己的身體不適,回想起剛酒意未醒時,疑似在UBER後座強迫口交,甚至在江男住處被舔胸、指侵,於是趕緊到醫院驗傷提告。
然而,江男女友與UBER司機都聲稱沒有口交一事發生,且驗傷報告顯示,只有在胸部上採集的檢體與江男符合,無法證明A女遭指侵,「乘機性交罪」部分罪嫌不足,檢方依鑑定結果,就刑法第225條第2項的「乘機猥褻罪」起訴江男。(許珮絨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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