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蘇姓男子去年2月間,騎車行經土城區青雲路時,不慎撞上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的吳姓男子,導致吳男經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新北地院審理時,吳男未依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但蘇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判他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男去年2月14日上午10時許,騎車載著謝女,由南往北沿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往金城路2 段前進,行經183 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為晴天,日間有自然光線,市區柏油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的外在條件,並無不能注意的狀況,竟疏未注意而貿然直行欲通過路口。
此時,恰巧吳姓行人由東往西自183 巷步行欲穿越路口,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與蘇男機車不慎碰撞,吳男因而受傷倒地,經送往亞東醫院急救後,仍因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硬腦膜下血腫等傷害,引發中樞神經衰竭,仍於隔天下午3時許宣告不治。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吳姓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蘇男騎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蘇男對於本件交通事故有過失責任,且他的過失行為與吳男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蘇男未能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因而肇致吳男死亡的不可回復結果,並使吳男家屬受有難以平復的心理傷痛,實屬不該,兼衡蘇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今未與吳男家屬達成和解,也未提出合理賠償,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判他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蘇男撞死吳男,遭判刑8月。(圖/記者楊忠翰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