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男子小明(化名),去年7月間,趁與年僅10歲的表妹君君(化名)獨處時,趁機脫光她衣褲性侵得逞,君君當晚用餐時,情緒潰堤向母親哭訴此事,小明獸行這才曝光,高雄地院審理時,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小明7年6月徒刑,小明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卻遭高雄高分院駁回,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君君去年7月3日返回高雄鳳山的外婆家時,表哥阿明趁著與他在2樓房間獨處的機會,強行脫下君君的內褲,不顧君君極力反抗,仍性侵得逞;當天晚間,君君返家用餐時,突然崩潰大哭,在母親詢問下,君君才向母親哭訴此事,全案這才曝光。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小明與君君具有親戚關係,但他卻為逞一己私慾,在君君明確以肢體表達抗拒之一後,仍違反她意願,強行性侵他得逞,造成君君健康及人格健全發展既深且遠,迄今仍未與君君及其母親達成和解;考量他審理時坦承犯行的態度,因此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6月徒刑。
小明認為判刑太重,上訴高雄高分院後,辯護人主張,小明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本案前,就已向偵查機關坦承犯行,請求自首減輕其刑。
高分院法官調查卻發現,君君在當天晚間前往報案時,就已向員警表示嫌疑人就是小明,且有員警登記的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可見員警在接獲報案時,就已得知嫌疑人身分及其犯罪嫌疑,而小明事隔2天後才到警局接受調查並坦承犯行,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所規定的自首要件,因此駁回小明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小明性侵君君得逞,遭判刑7年半。(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