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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雇主籲恢復妊娠檢查 保障被照顧者權益

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等團體今天指出,懷孕外籍移工無法勝任照護者工作,呼籲政府恢復外籍看護定期妊娠檢查,並制定長照看護專法,保障聘僱外籍看護的雇主權益。

民團籲恢復外籍看護妊娠檢查 保障被照顧者權益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等團體30日在台北舉行記者會,多名身障人士出席,呼籲政府重視被照顧者的看護品質,以及外籍看護工孕期胎兒與母親人權。中央社記者吳欣紜攝 108年11月30日

▲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等團體30日在台北舉行記者會,多名身障人士出席,呼籲政府重視被照顧者的看護品質,以及外籍看護工孕期胎兒與母親人權。(圖/中央社)

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等團體今天在台北二二八公園舉行記者會,多名身障人士出席,呼籲政府重視被照顧者的看護品質,以及外籍看護工孕期胎兒與母親的人權。

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榮譽顧問簡莉珍表示,過去曾有外籍移工在照護時突然產子的案例,使雇主受到極大驚嚇,而現行外籍移工定期檢查卻不包含妊娠檢查項目,導致許多外籍移工並不清楚自己是否懷孕。

簡莉珍表示,與製造業移工不同,當製造業移工懷孕,雇主可以調派工作內容,但當外籍看護懷孕,工作內容依然是照護,而懷孕移工的身心狀況並沒辦法勝任照護工作,被照顧者也不應承擔懷孕外籍看護的生命安全,但雇主卻沒辦法解僱移工,導致雇主權益受損。

簡莉珍呼籲,政府應恢復外籍看護定期妊娠檢查,並推動長照看護專法,讓看護工與製造業移工脫勾,確保老病殘者的被照顧生存權及看護照顧工作者的權益。

對於團體訴求,勞動部官員指出,基於母性保護及國際人權規範,衛生福利部已配合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現行外籍勞工於入國工作前、後都不須接受妊娠健康檢查。

另外,由於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都一體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依法不得以外籍勞工懷孕產子為由,予以歧視或任意解僱,而有不公平待遇,且依照「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外籍勞工在台灣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可以繼續在台工作。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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