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綜合報導
屏東一名吳姓男子因犯下殺人案,遭判無期徒刑,入獄服刑17年後獲得假釋,但出獄後又因酒駕被抓,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吳男憂重回牢籠後,再也無法重獲自由,為此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考量吳男假釋期間積極更生,故予以免刑定讞,但如今在推動「酒駕零容忍」社會氛圍下,判決結果引起熱議。
▲(酒測路檢示意圖/資料照)
據《自由時報》報導,吳男2017年8月獲假釋出獄,2032年8月才假釋期滿,但今年5月間卻因酒駕騎車遭警方攔查,酒測值0.51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一審遭判處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但因假釋期間若因案受有期徒刑宣告者,依法須撤銷假釋,吳男因先前才因殺人案遭判無期徒刑,擔憂入獄後,再也沒有機會重獲自由,因此提起上訴,請求法外開恩。
二審法官審酌,吳男假釋期間表現良好,酒駕遭警方攔查,態度良好,並未釀成事故,對社會治安危害性相對較低,犯罪情節誠屬輕微,若因此撤銷假釋,吳男將喪失復歸社會機會,與法院追求社會修復的精神有違,因此免除其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至於酒駕的行政處分,則不因免刑而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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