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金姓男子,去年11月間搭乘捷運時,見站在前方的女子小如(化名)身材姣好,於是隔著褲子以下體碰觸小如臀部,小如感到臀部有異物,直覺遭性騷擾,大喊「有變態!」並報警逮人,金男遭逮後坦承「有一股衝動的感覺」才會性騷,遭判刑8個月,金男不服判決上訴後,高院法官認為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金男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金男去年11月10日下午4時許,搭乘捷運板南線時,發現與友人一同搭乘捷運的小如,竟起了色心,隔著褲子以下體碰觸小如,小如發現後大喊「有變態!」並報警逮人。
金男在台北地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供稱我有性騷擾小如,我是貼近她的後面,我有一股衝動的感覺,控制不住,然後我就用我的下體隔著褲子碰到她臀部,無磨蹭只有碰到,大約六秒。
台北地院法官審酌,金男過去曾因強制猥褻、性騷擾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級有期徒刑6月,竟未達司法執法矯正效果,為逞一己私慾,竟以下同手法犯下本案,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觀念,儘管他坦承犯行也願與小如和解,但法官仍依性騷擾罰製法重判他8月徒刑。
金男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主張他是因捷運車廂行進間晃動,才會誤觸小如,並非是性騷擾,此外他更指出,是扶助律師建議,他才會認罪,竟獲不利判決宣告。
但高院法官認為,本案事證既臻明確,金男犯行洵堪認定,原審依法論罪科刑,要無違誤。金男猶執前詞上訴指摘,乃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
▲金男以下體隔褲碰觸小如臀部,遭判刑8月。(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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