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去年12月13日屏東發生一起腳踏車被酒醉騎士追撞事件,蔣姓男子傍晚騎腳踏車回家途中,遭到酒醉蘇姓騎士從後方追撞,雙方皆倒地受傷,然蘇姓騎士事發5日後不治身亡,法官認為蔣姓男子未裝設反光標誌提醒後方車輛,故判決有期徒刑7月定讞。
▲蔣姓騎士騎腳踏車被撞後方蘇姓騎士追撞。(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書指出,蔣姓男子去年從佛光山騎腳踏車返家,經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時,被後方騎乘重型機車的酒醉蘇姓騎士追撞,雙雙倒地受傷,然而蘇姓騎士數日後,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導致中樞衰竭死亡。
檢調指出,案發當時整體道路視線良好,路面也無缺陷或障礙物,判斷蘇姓騎士酒精濃度過高騎乘重型機車,未注意道路狀況,又無保持一定的煞車距離為肇事主因,被認定涉嫌公共危險罪,然因蘇姓騎士已過世,依法不起訴處分。
而蔣姓男子則被檢方以夜間騎腳踏車未裝設反光裝置及燈光等提醒後方來車之安全設備為由,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經屏東地院調查後,法官判定蔣姓男子夜間騎乘腳踏車未開燈為肇事次要原因,加上蔣姓男子未與蘇姓家屬和解,因此判刑有期徒刑7個月,全案定讞。(陳虹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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