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7大理由「無法證明影響選舉結果」 判丁守中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九合一大選台北市長選舉爭議,國民黨提名落選的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結果二審判決敗訴確定。法官認為,丁守中應就中選會辦理選務違法,以及該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舉證,投開票時間不一,是為保障民眾的投票權,難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嫌,因此中選會和台北市選委會都沒有違法。

▲高等法院列出七項理由,認為中選會、北選會選務並無違法,判決丁守中敗訴。(圖/記者楊佩琪攝)

▲高等法院列出七項理由,認為中選會、北選會選務並無違法,判決丁守中敗訴。(圖/記者楊佩琪攝)

法官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無效之訴,必須是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該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法院始得為選舉無效宣告。上訴人丁守中提起訴訟,應就中選會、北選會辦理選舉違法,以及該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部分提出證明。

而北選會依公民投票法及選罷法規定,考量選務人力、物力、場地、經費,以及台北市選舉權人、公民投票權人的重疊率高達97%等因素,採用公投與公職人員選舉於同時段且同一投票所的作法,並無違法。

另選罷法為保證選舉人投票權,規定於一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為可行投票權狀態,但未能及時完成投票的選舉人,仍然可以投票。中選會當日的新聞稿,僅在重申該項規定,讓4點前到達投票所前排隊,但尚未進入投票所的民眾,在時間截止後仍能進入投票,並無違法。

開票進度資訊與民意調查結果本質不同,開票結果公布後,新聞媒體基於大眾知的權利益報導,選務機關也無從禁止對選舉報導評論。

按選罷法規定,投票完畢後,個別投票所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完畢即公布結果,用以防止移動選票的風險及選舉弊端發生,且根據但書,投票完畢時間不一致,開票時間即有可能不一致。

丁守中等人所謂「一邊投票一邊開票」,其實就是一投票所未投票完畢,另一投票所已改為開票所開票,縱使選罷法相關條文是否因時代演進有修正必要,仍難認中選會等有選務違法之處,而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至於在投票所外排隊等候的民眾能否使用手機,丁守中等人因未證明民眾使用手機都是在觀看選舉開票進度資訊,因而影響其投票決定,因此未進入投票所前民眾於排隊時使用手機,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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