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42歲的莊姓女子,先前得知13歲少女小晴(化名)欲支付母親生活費,遂仲介她與男客性交易,並從中抽取佣金;小晴坦承主動找上莊女,而且自己並無其他選擇;小晴友人則說,莊女提供2種工作,分別是性交易及毒趴;桃園地院遂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莊女3年6月徒刑。
小晴供稱,當時母親住在遊民中心,平時需要錢過生活,遂與友人一同找上莊女,但雙方僅以臉書聯絡,她被載到汽車旅館時,始知對方仲介性交易,她本來不願意下海,卻莊女痛罵一頓,她自認已無其他選擇,只能進入房間接客,前後一共做了3次,每次結束莊女都會給她1千元。
▲莊女仲介少女下海賣淫遭判3年6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小晴朋友證稱,當時2人一起向莊女詢問工作,對方直接提供2種機會,分別是性交易及參加毒趴,莊女安排她與小晴同住在中壢套房,她沒下海賣淫而是參加毒趴,因此拿到的錢比小晴少,而且莊女同樣會抽成。
檢警調查,莊女從事酒店經紀工作,並招攬少女從事性交易,小晴為了支付母親在遊民中心的費用,遂透過友人找莊女應徵;從2016年8月至隔年4月間,小晴以每次4千元到6千元的價碼,三度在汽車旅館與男客性交易。
莊女應訊時表示,她在中壢區承租套房,並提供給3名少女居住,再載少女到汽車旅館唱歌,並未媒介少女性交易,少女在旅館內做什麼事亦不清楚,就算對方私下接客,她也沒有從中獲利。
法官認為,莊女利用小晴心智尚未發展健全,媒介她與男客性交易並抽取佣金,嚴重影響小晴身心發展,並扭曲她的價值觀,嚴重敗壞社會風氣,遂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莊女3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