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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持手機」未通話違規? 新北男遭開罰3千元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金姓男子,去年8月再開車行經中和區民樂路時使用手機,遭警方「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進行違規舉發,開罰新台幣3千元;這讓金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堅持自己「當下沒有用手機通話」。而最近新北地院審理,認為使用手機不限通話,「只要手持行動電話」就屬違規,駁回金男撤銷罰單請求,且須負擔300元訴訟費。

▲開車持手機未通話違規?男遭開罰三千。(圖/翻攝自Pixabay)

據裁決書指出,金男認為當時並沒有使用手機通話的情形,所以不算違規,但卻被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三十一條之一第五: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違者,汽車駕駛罰鍰新台幣3千元,機車駕駛罰鍰1千元。

對此,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汽機車發動時,駕駛人只要手持手機使用,不論「有無通話」皆為違規,若發生交通事故更將被認定為危險駕駛重罰,需承擔相關刑、民事責任,若駕駛人臨時有操作手機需求,皆務必找個安全路路段,路邊熄火停車之後才能操作,以免違規受罰且還會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對此,新北地院近日審理此案,認為使用手機不限通話,「只要手持行動電話」就屬違規,若駕駛人臨時有需操作手機需求,就因尋找安全路停靠路邊使用,駁回金男撤銷罰單請,且須負擔300元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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