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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罷韓連署有效!中選會打臉韓辦:王淺秋請勿為難陳雄文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公民團體今(26日)將第一階段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3萬份連署提議書送達中選會,遭韓國瑜競選總統辦公室總發言人王淺秋質疑相關文件是在韓就職未滿1年時就啟動、不符相關規定,對此,中選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朝建下午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時強調,經徵詢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並無法規明定,無另行限制之必要,請王淺秋勿為難兼任高雄市選委會主委的副市長陳雄文。

尹立等罷韓四君子前往中選會遞交連署書罷免案領銜人陳冠榮記者林恩如攝影

▲尹立等「罷韓四君子」赴中選會遞交連署書。(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陳朝建說,中選會與高雄市選委會都是選務機關,依法負責選務的成敗,並擔保箇中的依法行政與選務中立,選舉勝敗是政黨或候選人兵家之事,而選務機關就是以辦好選務為最高準則。高雄市選委會目前是由副市長陳雄文兼任主委,該市選委會和中選會的立場都是「一定會依法、依規定公正中立辦理選務」,敬請各界放心。陳受訪時並嗆「請王淺秋不要為難陳雄文!」

陳朝建對《三立新聞網》說,程序上,主管機關中選會初步點收罷免連署書,符合收件要件者依法、依規交給高雄市選委會查對,查對過程中,高雄市選委會會請高雄市戶政機關查對,不管中選會或高雄市選委會,都是依法依規收件,併查對包括戶籍填寫資料是否正確等。

為何稱「王淺秋不要為難陳雄文」?陳朝建說,王直質疑選委會沒有依法行政,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辦理選務,沒有外界質疑的偏頗情形,不管高雄市選委會或中選會,都不受政黨或候選人影響。中選會點收與地方選委會的查對均依法、依規處理。

高雄市目前的公民數逾228萬人,依規定,第一階段的提議書只要約2萬2800多份,但提案單位送交3萬份;第2階段要有10%以上選民連署,約22萬多份連署書;第3階段投票,同意罷免票數需多於不同意罷免,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1/4以上、約需逾57萬票。

此外,罷免提議書經審核通過後將進入第二階段,依規定要使用符合中選會格式的文件,而且要在60天內完成連署,到時要請稍早完成連署的民眾返回重新連署確認,才能提供有效的連署書。罷韓方預估罷免投票時間約在5月底到6月初。

中選會,九合一大選,邊投邊開,陳朝建,立法院

▲陳朝建。(資料照)

陳朝建代表中選會發表四點聲明全文如下:

一、高雄市選委會主委目前係由陳雄文副市長兼任,他和中選會立場都是:我們一定會依法、依規定公正中立辦理選務,敬請各界放心。(我們彼此之間的意見及立場都是,定會依法依規定公正中立辦理選務;且稍早之前,陳雄文副市長也是高雄市選委會主委已經回覆簡訊給中選會,其回覆內容即是:我們一定依法依規定公正中立辦理選務,請放心)

二、無論是中選會或高雄市選委會的立場是我們中選會或高雄市選委會都是選務機關,依法負責選務成敗並擔保箇中的依法行政、選務中立。至選舉勝敗乃政黨或候選人兵家之事,但我們就是以辦好選務為最高準則!

三、中選會或高雄市選委會都會依法行政來辦理選務,故有關外界所詢罷免之提議送件與提議送件後的查對之事,若中選會或選委會收到具體個案後,定會依法審認、依法辦理。具體而言,另可以分成幾點說明:

首先,公職選罷法第75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亦即,有關罷免提議之送件,需該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提出,合先敘明)同法第76條也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亦即,罷免提議送件之領銜人應為1位領銜提出)

再者,公職選罷法第79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25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同條第1項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也就是說,提議人之名冊之是否應予刪除之法定事由,敬請參照具體之規定,即就提議人非屬罷免案原選舉區選舉人、是否符合身分限制,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未簽名或蓋章,以及提議有偽造情事等,應予刪除)不僅如此,若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換句話說,若是第二階段的罷免連署之部分,除應依選委會給予的格式徵求連署外,則另有徵求連署期間的規定,唯此與第一階段的提議連署並無連署期間之規範,尚有所不同,則請鑒察)

最後,公職選罷法之法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中選會及選委會則為辦理選務之機關,另依公職選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函復中選會函詢之事,針對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進行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徵求,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1案,已經回復說明如後,該部略以: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次查同法第79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查對提議人名冊,提議人非屬罷免案原選舉區選舉人、(是否)符合身分限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未簽名或蓋章,以及提議有偽造情事等,應予刪除。依上開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 制之必要。因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查對與宣告成立與否屬選舉委員會權責,本部尊重貴會意見。(以上也倂供參悉) 

四、綜上所述,請各界瞭解無論是中選會(如李主委、陳副主委等)或高雄市選委會(陳主委也是陳副市長)的立場都是:我們一定會依法、依規定公正中立辦理選務,敬請各界放心!中選會副主委 陳朝建 敬上

罷韓四君子早上09:30至中選會提出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 記者林恩如攝影

▲「罷韓四君子」赴中選會遞交連署書。(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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