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恩如/台北報導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明訂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定義,並規定若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公投經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按30日黨團協商內容,「反滲透法」草案今日採逐條發言、逐條表決的形式,總計12條文,據條文內容指出,所謂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以及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滲透來源則是指,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政黨、組織、機構、團體或派遣人。
條文內容指出,民眾如果受中國等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即違反《刑法》第149條至153條(妨害秩序罪)、《集會遊行法》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5章、《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章,或《公民投票法》第5章妨害選舉罷免及公投,可加重其刑2分之1。而民眾若是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所規定的「遊說行為」,可由內政部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則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若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前述規定,處罰其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機構科以罰金。若得知有違反相關情事者,各級政府機關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反滲透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