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計程車司機王姓男子,遭女子「小芬」(化名)指控,前年1月凌晨載小芬返家時,趁她熟睡之際,王男跑到後座親吻小芬,甚至還偷摸小芬胸部,小芬驚醒後推開王男,下車後向警方報案。法官一審以小芬指稱遭親吻過程的說詞前後不一,判王男無罪,但高院認定,王男應知道必須將叫不醒的酒醉乘客載到最近的警局處理,且車隊規定不得碰觸女乘客身體,因此依乘機猥褻罪改判王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小芬睡夢中遭王男猥褻得逞。(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前年1月29日凌晨2時許,小芬喝醉後搭乘王男所駕駛的計程車要返回住處時,由於喝的太醉,小芬隨即在車上睡著,快抵達目的地時,王男發現小芬仍在後座沉睡,竟心懷不軌,將車停在捷運站附近,熄火關閉車內小燈,跑到後座親吻小芬並摸胸。
小芬睡夢中驚醒用力推開王男,她惟恐人身安全,故作鎮定,先打電給好友,指示王男開到友人處,她偷偷開啟手錄影裝置偷拍王男,車子抵達後,立即跳下車向友人求救,對王男提告。
一審法官審理時,由於小芬臉部未驗出王男的唾液DNA,且描述被強吻驚醒時,出現王男仍在親她和王男已經沒有親她的不同版本,認定說詞前後不一,因此判王男無罪,小芬不滿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後,依據小芬、友人等證詞、勘驗監視器內容,行文計程車隊想查明酒醉乘客處理規定等事證查出,車隊回函指出,依規定,若酒醉客人叫不醒,應送往最近的警察局或派出所,王男已擔任車隊督導已3年之久,應知此規定,尤其禁止碰觸女乘客身體,王男已違反規定,因此依乘機猥褻罪改判王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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