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達旗下廣明光電因反托拉斯法遭判賠惠普4.39億美元(約新台幣132億元)賠償金,是一審時的3倍金額,衝擊廣明今天股價以36.6元跳空跌停價開出。
廣明今天股價受到訊息面重擊,直接以跌停價開盤,跌停36.6元委賣張數超過6萬張,交易第1小時成交量已破千張。
▲廣明今天股價受到訊息面重擊,直接以跌停價開盤,跌停36.6元委賣張數超過6萬張,交易第1小時成交量已破千張。(圖/中央社)
廣明光電遭美國惠普控告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廣明5日發出聲明稿表示,未直接與惠普有任何交易,即使美國上訴法院二審若仍敗訴,仍有上訴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
廣明表示,2019年10月22日接獲律師通知,廣明與惠普(HP)在德州聯邦地方法院的案件已由8個人的陪審團作出事實判斷,並於同年10月25日收到一審判決書。陪審團認為廣明有參與價格操縱,進而與其他6家廠商連坐,全體被告被判賠1.76億美元(約新台幣52.87億元)。
廣明指出,惠普取得一審判決後,依聯邦法進一步向地方法院法官要求將賠償金提高3倍,廣明也依聯邦訴訟程序提出抗辯。地方法院法官在未具理由的情況下,僅以一頁判決的方式就行使其裁量權,准許賠償金提高為4.39億美元。
廣明表示,對惠普一案,廣明之所以堅持不與惠普和解,是因為廣明從未直接與惠普有任何交易,廣明僅是索尼(新力)及飛力浦公司的代工廠,由其直接銷售予惠普全球各地分公司。惠普也清楚知悉廣明作為日本與歐洲大型公司的代工廠,並無操作價格的能耐。因此,惠普訴訟在事實上並無所本。
另一方面,在訴訟成本上,惠普要求的和解金額高達其他原告和解金額的數十倍,廣明認為惠普的要求顯非善意。因此廣明在尊重美國司法機關的情況下,僅能持續與惠普周旋,而非無底線的讓步。
廣明認為,美國法院對廣明的製造與銷售行為沒有管轄權。當任何美國的原告指控外國公司進行價格勾結,致使其在採購上支付過高的金額而提起違反美國國內不公平競爭法時,原告必須證明這些產品是由美國直接採購並運至美國。但在惠普案中,廣明並無直接銷售予惠普的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