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16)日表示,若近3年曾虧損、公司治理評鑑為後20%或非主管員工平均年薪不到新台幣50萬元的上市櫃公司,須在今年年報上揭露前5名董監事薪酬的酬金資訊,初估目前有824家。
▲若經營差或員工低薪,上市櫃須揭露董監酬金。(圖/資料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示,目前上市櫃公司董監事薪酬,採級距方式揭露,為進一步強化虧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酬金揭露,及與公司經營績效連結,採循序漸進方式,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將擴大揭露個別董監事薪酬範圍。
證期局表示,此次將增訂近3年個體或個別財報曾出現稅後虧損;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被列在最後20%;公司停止買賣或變更交易的公司或是公司內非主管的全時員工,平均薪資不到50萬元的公司,須公布個別董監事酬金資訊,包含職稱、姓名與年薪。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以107年年報往前推算3年,現行初估須揭露個別薪酬的上市櫃公司有564家,此次規定修正後變成824家,還不包含公開發行公司。從今年股東會開始,達上述條件的上市櫃公司必須在年報中依照新規定作揭露。
證期局官員補充,由於外界常反映,部分上市櫃公司經營績效不佳,董監事卻坐領高薪,為促進個別董監事薪酬資訊透明化與合理訂定,這次決定擴大個別董監事薪酬揭露範圍。
官員強調,主要用意在於透過資訊揭露,在市場檢驗下,促使上市櫃公司訂定的董監事薪酬更加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