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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臉部辨識挨告臉書願和解 生物特徵隱私權受矚

社群媒體龍頭臉書被控不當使用臉部辨識技術面臨集體訴訟,如今臉書同意支付5.5億美元(約新台幣167.1億元)和解,這項結果被部分人士譽為「生物特徵辨識隱私權」的分水嶺。

▲社群媒體龍頭臉書被控不當使用臉部辨識技術面臨集體訴訟,如今臉書同意支付5.5億美元(約新台幣167.1億元)和解,這項結果被部分人士譽為「生物特徵辨識隱私權」的分水嶺。(圖/翻攝自Pixabay)

法新社報導,臉書(Facebook)因推出臉部標籤功能,被控違法蒐集用戶的生物特徵辨識資訊,違反美國伊利諾州2008年通過的隱私法。臉書未能贏得原告撤訴後,上月29日表示同意支付5.5億美元和解。

這次和解可能對臉書和其他使用臉部辨識技術的科技公司造成廣泛影響,同時也凸顯各州的法律有可能迫使業界改變隱私措施。

原告律師艾德遜(Jay Edelson)表示,本案有助確立生物特徵辨識資訊隱私權的原則,或是科技服務與產品用戶管控自身臉部辨識相關資訊的權利。

艾德遜發布聲明說:「生物特徵辨識連同網路定位技術,將是定義我們下一代隱私權的兩大主戰場。我們希望並預期其他公司會跟進臉書的榜樣,大力關注生物特徵辨識資訊的重要性。」

支持原告法律主張的美國民權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律師魏斯勒(Nathan Wessler)也說,這次和解對消費者與生物特徵辨識技術而言,可能是轉捩點。

魏斯勒表示:「各公司未來必須嚴肅看待此事。希望這種規模的和解會有嚇阻力量。」

這次和解規模在美國隱私案件中,僅次於臉書因處理用戶資料以50億美元與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達成和解一案。兩起和解現在都待法院批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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