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擘遭公平會裁罰1200萬 法院判決勝訴免罰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凱擘與全球數位媒體、佳訊視聽,因對全國數位、大豐等新進及跨區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有新舊差別待遇,遭公平會裁罰4100萬元,屆期未改善再加罰1200萬元,凱擘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4100萬免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200萬也免罰,全案仍可上訴。

▲凱擘公司遭公平會開罰120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免罰。(圖/記者楊佩琪攝)

凱擘、全球數位媒體、佳訊視聽等3家業者,於2016年進行年度授權條件協商時,對於新進的有線電視業者訂定以開播區行政戶數15%,為最低簽約戶數基準,計算授權費用。新進業者包括全國數位、大豐跨區、新高雄、北都與數位天空。

但對於原有的有線電視業者,其授權條件以實際訂戶數打6折、7折,為費用計算基準,與新進業者不同,也明顯較為優惠。因此公平會認為,凱擘等3家業者沒有正當理由行差別待遇,違反《公平交易法》,要求凱擘需在1個月內改正,並裁罰4100萬元。全球數位及佳訊視聽則各處4000萬、4500萬元罰鍰。凱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法院於2019年10月間,判決免罰。

不過公平會認為,凱擘於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曾提出改正方案,調降最低保證戶數為10%,超過MG部分訂戶數給予優惠折扣,但針對數位天空的條件,雖然有部分已改正,仍未消除差別待遇,因此認定凱擘未改正違法行為,加罰1200萬元,限令2個月內修正。

對此凱擘再提行政訴訟,主張4100萬已獲判決免罰,具有實質確定立,當事人都應受約束。對於「後處分」提起的訴訟,法院也應以確定判決為基礎,不能做出相反判定。

法院則認為,原處分「屆期改正」的義務,已於另案中消除,凱擘無從遵照前處分改正,自不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因此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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