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阿龍」(化名),2015年6月到2016年8月間被控在住處及坐車途中,對未滿14歲女兒「小芬」(化名)多次強摸胸部與下體,甚至還以手指猥褻同樣不滿14歲的兒子「小寶」,阿龍前妻從女兒手機line發現前夫傳來曖昧文字,經追問下,才發現前夫對兒女猥褻憤而對阿龍提告。台南高分院審理後,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阿龍2年10個月徒刑;民事部分,判阿龍共須賠償138萬元定讞。
▲台南高分院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阿龍2年10個月徒刑;民事部分,共須賠償138萬元定讞。(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阿龍遭子女指控,從2015年6月初到2016年8月初某日期間,在嘉義縣住處接續以手伸進女兒小小芬胸部與隔著內褲撫摸下體多次;2015年6月初某晚,阿龍與兒子小寶在嘉義縣住處,阿龍脫掉兒子的褲子,猥褻兒子得逞。
之後阿龍前妻從女兒手機line發現前夫傳來曖昧文字,經追問下,才發現前夫對兒女猥褻,整起事件才曝光,阿龍前妻憤而帶兒女報警提告。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合併判阿龍2年10個月徒刑,目前上訴三審中;民事部分,法官判阿龍共須賠償138萬元給這對受害子女與前妻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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