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在公園認識年僅14歲的少女,並約定以1200代價發生性關係。直到少女另案被安置才曝光。不過少女表示,是想拿到張男的錢才答應,張男認罪也與家屬和解,不過法官認為不宜緩刑,判決張男5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少女與張姓男子以1200元代價發生性關係,社工訝異的是,少女表示她想從張男身上拿到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張男與少女於2018年10月間認識。根據社工的說法,是少女主動認識張男,因為都沒有對象才進一步交往。之後張男向少女表明想發生性關係,約定將給予1200元,少女同意,2人因此找了一旅館「辦事」。直到2017年10月間,少女因另案被安置,社工這才發現該段援交過程。
張姓男子坦承犯行,2人供述的過程中,皆未提到有使用暴力等狀況,少女也曾表示,張男和她發生關係並沒有違背她的意願。不過法官認為,張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卻發生性關係,影響其身心健全成長。即便與家屬和解,但緩刑不緩刑與和解並無關係,加上少女曾表達不願和解,因此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有對價之性交易行為」,判處張男5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