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動保處先前接獲檢舉,指台灣導盲犬協會未依法提出繁殖申報、管理說明,因此於稽查後,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對協會裁罰3萬元。協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導盲犬為「特定寵物」,需依法申報,判決協會敗訴,全案可上訴。
▲導盲犬協會被檢舉沒依法提出繁殖申報等資料,被動保處裁罰3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協會敗訴。(圖/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判決,動保處於2015年10月、11月間3度發函通知導盲犬協會提供不適任及退役犬隻的領養機制、繁殖機制、清冊等資料,並2次派員前往稽查。當時協會以回函說明並提供68隻犬隻資料,不過動保處認為,協會其實共有146隻犬隻,其餘不在台北市的78隻犬隻資料並未提供,認定協會規避稽查,開罰3萬元。
導盲犬協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導盲犬為「」經濟動物,意旨其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飼養、管領的動物。協會飼養的導盲犬是為訓練其提供殘疾人士引導、輔助功能,並非供玩賞的目的,且動保處人員稽查時,並未開立書面勸導單,僅提供「特定寵物絕育申請書」、「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請書」。
法院認為,導盲犬的類別為「犬」,犬被定義為寵物,又未被規範於其他法官,因此適用定義為「寵物」,且導盲犬隨伺在視障者周遭,與狗的陪伴目的不能說不同。而既然被定義為「特定寵物」,就需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持有執造才能繁育、賣賣、寄養等,若得免絕育,有繁殖需求也應該申報。
至於動保處人員未開立勸導單,因動保法中並無明定「勸導」、書面等方式,也確實告知需要申報並提供表格,與勸導無異,判決導盲犬協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