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對獨立董事的民事求償案至去年11月底有44件,金管會統計,2014年至2018年間有441位獨董辭職。獨董風險提高,引發請辭潮,產學界今天針對獨董權責與制度作意見交流。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19日下午舉辦「獨立董事的責任與保險研討會暨經驗交流會」。(圖/中央社)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今天下午首次舉辦「獨立董事的責任與保險研討會暨經驗交流會」,理事長駱秉寬表示,獨董在董事會中扮演守門員的重要角色,但投保中心統計,至去年11月底止,共有44件對獨董的求償案,民事求償金額高達新台幣273億元,平均一案就有6.2億元,顯示獨董風險愈來愈高。
其中,比較著名的像是2017年的樂陞案,獨董雖獲刑事上不起訴處分,仍遭民事連帶求償39.6億元;2018年大同發生經營權爭奪戰,3名獨立董事也遭市場派向北檢告發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以及去年慶富公司聯貸案,因高雄銀行放貸過程有瑕疵,高銀相關獨董的民、刑事法律責任也遭追究。
駱秉寬說,不少獨董反映,他們所獲得的內部訊息跟一般董事不同,但在法律上的要求,卻不符合比例原則,法律責任負擔過重。
據證券交易法對獨董相關規定,若公司發生財報不實的問題,獨董須負「推定過失責任」,但審核財報的會計師則是負「過失責任」,因此,去年也有立委提議修法。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德芳建議,獨董除了在董事會反映異議外,還須向主管機關作通報,作自我確保,同時,執行職務要盡量出席,並留下工作紀錄與底稿;另外,應關注公司是否有建立完整的關係人交易內部控制制度,了解公司私募認股人身分是否符合策略性投資人的要求等。
此外,台灣證券交易所增加對獨董的支援,像是階段性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投保董監責任險、訂定處理董事會成員所提出要求的標準作業程序,確保獨董的獨立性與職責。
台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簡立忠說,獨董責任相當大,上市櫃公司也應揭露獨董履行職權相關資訊,包括在股東會年報中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獨董發生變動應發布重訊及詳細的辭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