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朱姓男子在便利商店上班,卻遭經營超商的鄭姓男子指控「竊電」,鄭男不滿該員工在上班時,用店家插座替自己的手機充電,半年內次數多達110次,因此提告竊盜。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定,朱男僅充電2次共30分鐘,換算下來,老闆多繳0.04元,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但鄭男不服申請再議,仍遭高雄高分檢駁回。
▲超商員工用店內插座充電竟挨告。(示意圖/與案件無關)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遭老闆提告的朱男,在自白書坦承,在職的半年間,每日都有在超商內充電,但在偵查時,朱男改口,很少用店內插座充電,若有每次約10~15分鐘。但經營超商的鄭男提出監視器畫面,僅能證明朱男使用店內插座充電兩次,但無法認定時間長短,雖然據鄭男提出的錄影畫面,只能證明2次手機充電,但無法認定時間長短。因此很難認定朱男充電110次。
以積極證據來算,朱男被拍下2次充電,根據台電電費計算,手機充電1小時僅消耗0.005度的電量,耗電度數應為0.0025度,鄭男損失僅0.04元,財產損害極小。因此第一次高雄地檢署給予不起訴處分。但鄭男不服聲請再議,高雄高分檢受理後調查,認為承辦檢察官處分並無不妥,予以駁回,鄭若還是不服,可聲請直接交付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