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國民黨籍的苗栗縣銅鑼鄉長李瑞廷,2018年選舉期間涉嫌賄選,被對手謝昌年提出當選無效的民事訴訟,苗栗地院一審判決當選無效;而台中高分院今(25)駁回上訴,李瑞廷「當選無效」民事判決二審定讞,認定李瑞廷的重要輔選幹部賄選,且李瑞廷有所授意、同意、默許或容任,據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李瑞廷依法需解職。
▲ 國民黨籍鄉長涉及買票賄選,遭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圖/資料照)
李瑞廷於2018年的九合一大選,以近700票的差距撂倒無黨籍對手謝昌年,當選銅鑼鄉長。不過,謝昌年隨後向苗栗地院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理由是李瑞廷在選舉期間,同意或授意競選團隊的執行長、銅鑼鄉農會總幹事曾義孝,以1萬7000元委託選民李秉珍賄選;而李秉珍自己先拿5000元,包含自己一票賄款3000元,還有樁腳費2000元,其餘1萬2000元,以每票3000元,向張姓、陳姓、羅姓與劉姓4名選民賄選。
苗栗地院一審判決當選無效,李瑞廷不服上訴二審,而台中高分院今日維持一審原判,理由與一審雷同,均認定曾義孝交給李秉珍1萬7000元賄款。不僅如此,台中高分院根據補強證據,發現曾、李兩人曾透過手機密切聯繫;而交付賄款的時候,兩人手機部份基地台相同。
此外,李瑞廷的競選文宣還把曾義孝列為「執行長」,曾義孝既然交給李秉珍1萬7000元賄款,又是李瑞廷競選團隊成員,賄選刑責重,又攸關候選人政治前途,輔選幹部不可能冒風險獨自為之。台中高分院因此認為,李瑞廷有所授意、同意、默許或容任,此賄選應視為李瑞廷自身的行為,據此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不得上訴。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針對二審再度判決「當選無效」,李瑞廷坦言已透過律師得知結果,他自認此案非常無辜,並直言判決結果乃「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