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處理民眾糾紛時壓制劉姓女子,又在醫院管束劉女帶回派出所,遭請求國賠。一審北院判信義分局賠償12萬餘元,二審高院認警方無不法,今改判免賠確定。
▲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處理民眾糾紛時壓制劉姓女子,又在醫院管束劉女帶回派出所,遭請求國賠。(圖/資料照)
全案起於信義分局於民國104年間處理民眾互毆案,向劉姓女子查訪劉女胞弟去向。員警認為女子情緒激動、不聽告誡且推擠員警,將女子壓制。女子經送醫治療,員警在醫院將女子管束上銬帶回,女子請求國家賠償。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員警壓制劉女導致劉女受傷,而且劉女在醫院急診病床躺臥,當下無任何言行舉動,員警施以管束無法律依據,又以抬豬公方式抬劉女離開醫院,貶抑劉女人格,判賠新台幣12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劉女面對查訪時推擠員警,雖遭員警壓制,但傷勢輕微,員警的管束壓制行為並未超過必要程度。
二審也發現,劉女在急診室治療期間自行下床走動、高聲喊叫、重複以台語對他人稱「你在看什麼」、「骯髒鬼」,但急診室不應受病患或家屬干擾醫療行為及環境安寧,員警以劉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施以管束,以預防危害發生,合乎規定。
二審判決理由指出,因劉女不願離開醫院,員警等到醫生同意劉女出院才將女子抬離,並出具保護管束通知書供劉女簽收,全程有劉女胞弟、母親、律師陪同,劉女無受脅迫簽名,警方程序並無不法。
二審認為,劉女無法舉證證明員警行使公權力時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判決信義分局免賠償,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