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前視導王玉升涉護航祭祀公業賣地,收賄1695萬元,一審判刑13年,二審高院改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調查未盡、理由矛盾等違法,日前發回更審。
▲新汐止區公所前視導王玉升涉護航祭祀公業賣地,二審高院改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調查未盡、日前發回更審。(圖/資料照)
王玉升於民國89年8月至96年12月間,擔任台北縣汐止市公所(現改制為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民政課里幹事,102年2月至102年8月間擔任汐止區公所民政課視導。
全案源於王玉升99年間委由友人李昌諭與「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簽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協助蔡宏昇仲介出售祭祀公業土地。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王玉升明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實際上屬神明會,97年還向調查局檢舉前汐止市長黃建清違法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王玉升102年承辦祭祀公業業務,卻違背職務通過「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規約備查,促成祭祀公業售出土地,並收取新台幣1650萬元佣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
王玉升一審被判13年、褫奪公權5年;李昌諭被認定為王女的收賄共犯,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4年;蔡宏昇則被依行賄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王女簽訂仲介土地契約在前,承辦祭祀公業業務在後,且簽約當時並未承辦祭祀公業業務,以無對價關係為由,改判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王玉升介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土地買賣甚深,不僅自任仲介,還親臨派下員大會,但她未迴避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規約申請案,積極介入並督促指導,從中牟取利益,是否未違背其職務,似非無疑竇。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對於王玉升等人買賣祭祀公業土地是否與王女職務有關、王女收受利益與她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間是否有關連性等疑點未予釐清,有進一步探究必要,全案有理由矛盾、調查未盡等違法,日前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