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價值觀偏差?台中一名女國中生阿花(化名)、因沉迷手機賽車遊戲,在認識陳姓網友後1個月,竟同意以儲值遊戲點數換性行為的方式,兩人在2019年間發生4次性關係,阿花購買遊戲點數133.85美元將近台幣4000元,兩人最後一次性交,阿花還同意陳男拍性愛影片。事後遭到阿花父母發現,便對陳男提告。法官認定兩人行為是性交易,不過念及陳男無前科,且已與阿花父母達成和解,故台中地院予以減刑,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36條,輕判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據判決書表示,陳男與未滿14歲的阿花2019年3月在臉書上相識,並開始交往,陳男得知阿花有鍾情於玩手機賽車網路遊戲,需要錢購買虛擬寶物,陳男在同年4月16日凌晨,以提供信用卡,讓阿花可以自行儲值點數為由,和阿花在某民宅2樓樓梯間發生性關係,事後阿花便自行儲值7筆遊戲點數,約44.93美金(約1352台幣)。
▲未成年的阿花同意以儲值遊戲點數換性行為,和陳男發生4次性行為。(示意圖/資料照)
陳男在2019年4月21日、24日分別又以相同條件,與阿花在樓梯間,自己的住處發生性行為,事後阿花分別儲值6筆與2筆遊戲點數,總金額約達2316元。第四次的性關係發生在同月的29日,再度徵得阿花同意,兩人在住處內發生性行為,阿花還同意陳男用手機錄影留念。事後阿花和同學分享此事,輾轉傳入自己父母耳裡,阿花的父母一怒之下對陳男提告妨害性自主。
法庭上,陳男坦承犯案,並願意賠錢給阿花與其父母,不過法官認為陳男以儲值點數為由,與阿花發生性行為,因有對價關係,前面3次視為性交易,依與未滿16歲為有對價的性交行為各判1年6月;最後1次性行為還拍攝性愛影片,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判1年7月。
但法官念及陳男與阿花是男女朋友關係,且陳男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也已阿花父母達成和解,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與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合計輕判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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