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佳萍、黃啟超/高雄報導
高雄一位艾先生他原本是民間救護車的駕駛,3年前開救護車載臨終病患返家,全程鳴笛閃燈,但卻在路口遭到男大生騎機車撞過來發生交通事故,一審法院判拘役40日,艾先生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改判還加重刑責,判刑4個月,因為法官認定,載臨終病患不屬於緊急任務,他認為相當不公平,直到現在都不敢再開救護車!
▲艾先生原本是民間救護車的駕駛,3年前開救護車載臨終病患返家發生意外車禍。
民間救護車直行到路口,因為車上載有臨終病患,駕駛開啟警鳴器加上閃燈,只是穿越紅燈路口時…
▲穿越紅燈路口時,一名騎士撞了上來。
男子騎機車直接撞上救護車的右側,在馬路上翻滾,只是碰了一聲,後方的護士和家屬嚇了一跳,就怕後座臨終病患的呼吸道受影響,救護車的工作人員也趕緊到後座幫病患喬好呼吸管,只是這一撞,被機車騎士告上法院,救護車駕駛4個月徒刑。
▲事故發生後,家屬和醫護人員立即查看病患狀態。
民間救護車駕駛艾先生:「冤啊!當然冤!不敢開救護車了,然後3年多來,沒辦法。」
3年前開救護車肇事的駕駛艾先生,他說當時載著臨終病患回家,一路遵守規定,開警鳴器、閃燈,通過路口也有減速,但偏偏遇到男大生騎車撞過來,一審法官認為救護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判拘役40日,艾先生不服上訴,沒想到二審判更重,改判4個月徒刑定讞,因為法官認定,送臨終病患回家,不是執行「緊急救護任務」。
▲法官判定駕駛載臨終患者回家並非執行「緊急任務」,因此加重刑責。
民間救護車駕駛艾先生:「你說何謂緊急?我們都不是醫生啊,非常不公平啊,叫我們後面後續學長他們怎麼做?民間救護車他們怎麼做?」
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林永川:「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的時候,享有道路的優先權,但是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相關肇責還是由法官認定。」
根據交通法規,不管是民間救護車或是消防隊的救護車,只要執行「緊急救護任務」都可以開警鳴器、閃燈享有優先路權,只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恐怕還是得由法院來認定,也難怪救護車駕駛大喊委屈,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