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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假釋犯搶檳榔攤逃3/4圈台灣 士院裁定歐力源收押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花蓮強盜性侵假釋犯歐力源,前天晚上破壞電子腳鐐,開車北上到台北市大同區的某間檳榔攤持刀搶劫,得手數千元後,又逃到高雄,在岡山交流道遭到警方逮捕,移送到士林地檢署複訊後,被依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而剛剛士林地院也裁定歐力源收押。

歐力源是在民國86年4月17日凌晨時,開著計程車在台北市內湖載一名周姓女學生,歐力源見她年輕貌美,且隻身搭車,認有機可乘,心中有了壞念頭,沿途即尋覓隱密處所,方便作案,當車子行經台北市麥帥公路往南京東路方向第二個巷道,歐力源見四下無人,即將車門、車窗反鎖並停車路旁,從前座置物箱拿出一把瑞士刀一把,接著將駕駛座位往後平放,亮出瑞士刀,架在周女脖子大喊:「將錢拿出來,把褲子脫掉」。在後座性侵周女得逞。

▲歐力源遭法院收押

歐力源性侵被害人一次還不夠,再度拿起瑞士刀,逼迫周女坐到前座,把她載往外雙溪往陽明山的產業道路,在該處命周女脫掉所有衣物,不如不從,將要殺害她,周女曾反抗,立刻遭到歐力源毆打,最終,又在該計程車後座被再度被硬上。

歐力源擔心東窗事發,逼迫周女拿出身分證,得知對方姓名、住址後,威嚇她不得報警,否則將對其家人不利,經周女百般哀求且承諾不報警,歐力源才放她下車,周女下車後,立刻到派出所報案。當警方逮捕歐力源時,他坦承不諱,共性侵被害人兩次。法院審理後,以《懲治盜匪條例》搶劫而強姦罪判無期徒刑,後來在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並付保護管束。

▲歐力源遭法院收押

不過交付保護管束後,須配戴電子腳鐐接受監控。依照規定,他被實行「宵禁」,晚間10點到上午5點是不能外出的,但前晚9:55分時,花蓮檢警發現,歐力源配戴的電子腳鐐有異常警訊,通知轄區警方前往住處查看時,發現歐力源早已不見人影,檢方先依涉犯毀損公物偵辦,並撤銷歐男假釋連夜追緝。

後來檢警發現歐力源開著一台墨綠色轎車,先在昨天凌晨2時52分開車到台北市環河北路一處檳榔攤恐嚇取財,得手贓款5000元,之後駕車南下逃逸,直到下午3時40分在國道燕巢交流道一帶遭逮捕。

▲歐力源遭警方逮捕

事後歐力源被移送到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他觸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而士林地院法官也裁定歐力源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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