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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性侵疑雲 桃檢:罪疑唯輕不起訴被告

有報導質疑桃園地檢署對18年前一名女童遭性侵案,做出不起訴處分;檢方今天表示,檢察官在偵辦中除載明詳細過程,並委請醫院鑑定,依「罪疑唯輕」原則,對被告做出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對18年前一名女童遭性侵案,依「罪疑唯輕」原則,對被告做出不起訴。(圖/中央社)

桃園地檢署今天發布訊息指出,有關周刊王雜誌、TVBS新聞報導「9歲女童遭性侵,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內容;全案在民國91年間,被害人母親即提出刑事告訴,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92年8月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方表示,被害人母親聲請再議,經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93年2月駁回再議聲請,被害人母親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6月駁回交付審判聲請而確定。

檢方表示,被害人自行於106年9月間就同一事實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因北檢無管轄權,再陳請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桃檢偵辦。

檢方說,檢察官收案後,即傳訊告訴人,經被害人母親及告訴代理人陳述意見,並就聲請調查事項逐一調查,且傳訊相關證人,也請長庚、台大等醫院鑑定,但證據調查結果,仍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犯行,檢方依「罪疑唯輕」原則,於108年12偵結為不起訴處分。

另外,檢方提到,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有詳細載明調查經過及得心證理由,沒有媒體報導所稱「面對諸多疑點,略而不查」情形。檢方也表示,告訴人已於109年2月向桃檢遞狀聲請再議。

TVBS報導指出,18年前,桃園發生一起性侵案件,被害女童當年才9歲,指控遭母親同居人,也是一名醫師性侵得逞,但檢方卻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母女費盡心力,爭取了二次偵查的機會,沒想到再度因為證據不完全,不起訴收場,整個過程備受煎熬。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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