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縣許姓男子與前妻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對方,他與前妻約好探視子女,但傳訊卻被已讀不回,前妻也沒有帶孩子赴約,讓他內心很受傷,認為前妻侵害探視權,求償4萬元精神撫慰金。
▲男子遭已讀不回,怒求償4萬元精神賠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許指出,兩人離婚後依然有探視未成年子女的約定,去年10月2日他傳訊要在6日探望小孩,希望對方依照簡訊的指定時間、地點帶子女前往,前妻雖然沒有回覆,但他認為對方沒有拒絕等於同意,當天赴約卻沒看見妻小,讓他內心相當受傷。
不過,前妻反駁,雙方離婚判決書已經載明探視時間為周日、前妻住處或兩造協議之地,許男卻擅自約定周六及地點,而且只有傳簡訊,連電話也沒有打給她。此外,她並不清楚傳訊息的號碼是許男所有,依約她可以不用理會,沒有違反約定。
法院調查兩人離婚判決書,許男得於每月第1、3、5周六前往前妻住處與小孩會面,若要更改地點應經雙方同意,並非單方可任意改變,許男單以簡訊通知前妻更改探視地點、日期,但前妻沒有回應同意,因此前妻並未違反探視約定,駁回許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