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藉災修復建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台中高分院今(11)日宣判,李朝卿收取回扣共10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全案可上訴。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圖/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日表示,李朝卿擔任南投縣長(自94年12月20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任內,利用經辦縣府災修復健等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妻舅簡瑞祺利用李朝卿及南投縣政府相關公務人員經辦的發包工程等機會收取回扣。
台中高分院認為,李朝卿受縣民託付,本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卻利用公用工程採購機會,濫用職權,與簡男共同不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有愧職守。
尤其南投縣山區,每逢風雨之災,道路橋樑柔腸寸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傷害,不思加強建設,竟更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對於災修工程品質戕害甚鉅。
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李朝卿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不法次數高達103次,犯罪所得甚高,且犯後並無悔意,判處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
簡瑞祺雖非公務員,但未知謹守公私分際,仗恃縣長妻舅身分,為獲取私利,公私不分,利用縣政府工程採購機會共同收取回扣,判處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