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30多歲的吳姓男子收到法院傳票被指控性侵,出庭時發現提告對象竟然是10年前就已經分手的前女友,並稱她經常夢見吳男和吳父性侵她的畫面,求助心理醫師也未獲改善,才會提告,但地檢署認為沒有證據,僅是女方片面描述,因此對吳男不起訴。
▲示意圖,非本人。(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不起訴書指出,前女友指控兩人交往期間曾住在吳男家中,但不知道為什麼最近一直夢見當年她被吳男和吳男的父親性侵,求助心理醫師仍無用,在社工的鼓勵之下,她才鼓起勇氣提告。
吳男沒有想到提告的就是10年多前分手的前女友,先是否認性侵,並表示前女友當時有服用安眠藥的習慣,精神狀態不佳,而父親也不可能性侵她。
在檢方的追問下,前女友又改稱自己「應該只有被吳男性侵」,跟被告父親沒有關係,但也提不出證據與案發時間、地點,說詞反覆,因此認定吳男罪證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