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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咬死吉娃娃 飼主判賠2萬元

新北市一名楊姓男子因寵物犬吉娃娃遭2隻大型犬咬死,向大型犬的黃姓飼主求償15萬元。士林地院日前判決黃男賠償楊男當時買犬費用2萬元,喪葬費、慰撫金等免賠。全案可上訴。

▲新北市一名楊姓男子因寵物犬吉娃娃遭2隻大型犬咬死,向大型犬的黃姓飼主求償15萬元。(圖/翻攝自Pixabay)

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楊男向法院主張,黃男放任2隻大型犬在無人陪同且無適當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外出,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追咬楊母帶同外出散步的吉娃娃,導致吉娃娃死亡。

楊男要求黃男賠償購買吉娃娃的費用新台幣2萬元,及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共計15萬元;黃男坦承2隻大型犬為他所有,主張吉娃娃死亡與大型犬無關,即使大型犬咬死吉娃娃,楊男未盡保護之責,也有過失。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2隻大型犬朝吉娃娃攻擊,另有警方職務報告與工作紀錄簿為證,認定吉娃娃死亡與大型犬有關。

判決書指出,民法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楊男的蒐證畫面顯示2隻大型犬有對人連續吠叫情形,可見犬隻對周遭人事物並非全然沒有攻擊性,但黃男無法舉證案發當天有對犬隻施以任何管束,認定黃男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寵物與人情感上的密切關係,有時近似於家人伴侶,對寵物的老病死,或有採取比照家人死亡的殯葬儀式,屬人之常情,但法律並未規定飼主得因寵物死亡請求醫療費、喪葬費,因此,楊男索賠喪葬費、交通費,無法准許。

判決也指出,吉娃娃遭咬死,楊男所受損害為所有物的喪失,屬財產權的範疇,楊男並未舉證人格權或人格法益因此受侵害,即使因失去吉娃娃而倍感哀慟,仍無從請求精神慰撫金,僅判決黃男賠償2萬元,仍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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