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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有機會透過官司討回,但買到鬼屋呢?一名新北市林小姐向《三立新聞網》投訴,朋友買到鬼屋,一進門就看到「上吊鬼」,向房仲反應,卻僅得到無法退屋的回應,想知道「鬼屋」到底為什麼不能退費。
▲林小姐表示,在朋友新居看到紅衣女鬼。(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林小姐聲稱,自己從小就有靈異體質,有一次友人買了新北市三重區的一處二手老屋後,邀請她與其他朋友一同前往慶祝喬遷新居,結果一進門,就看到一個紅衣長髮女子吊在門口,嚇得她不敢講話。
下樓後,趕緊告知友人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起初四處探聽,鄰居都說不知道,直到問到一名在地耆老,才知道30多年前,曾發生過一名女子為情輕生的事情,好像就是在這個地方。
友人才驚呼「難怪在家裡時,常常覺得好像有人在看自己。」事後這位屋主向房仲告知希望退屋,但房仲僅回應沒有此事,且無法辦理退屋的動作。
▲房仲表示,如果只有林女自己看得到,又要如何證明「見鬼」真假?(示意圖/資料照)
一名與事件無關的趙姓房仲表示,實務經驗上確實有耳聞類似的案例,但所謂「見鬼」出自於人云亦云,沒有實質證據、紀錄,反而有造謠的可能性,以該林女案例而言,雖然她聲稱自己擁有特殊能力,但只有她看得到,誰又能證明真假?
此外,地方耆老提出「好像就在這個地方」,但會否記錯地點?所以一切買賣過程,就是由證據在說話,但確實有時候屋齡過老,也會出現難以查詢的狀況,趙姓房仲說,平常自己就會與地方商家、管理員打好關係,了解負責區域的狀況,避免碰觸到類似的物件。
▲鬼屋、凶宅兩者定義大不同。(示意圖/資料照)
正雅法律事務所所長蔡順雄表示,許多人常常在「凶宅」、「鬼屋」兩種名詞上混淆。根據內政部函釋,房屋若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買賣時屋主卻未載明,買方即有權利提告,有機會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但「鬼屋」並非等同「凶宅」,在法律定義上,內政部有明確函釋,非自然死亡之定義只有「他殺」與「自殺」兩種,買賣房屋合約內必須載明「持有期間內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因素」。
所以屋主倘若在持有期間,屋內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卻故意不告知買方,買房就可依此提出異議,主張「物之瑕疵」得以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不過最後判決仍依法官視情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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