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中國爆發的武漢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6日警告國民,大家不要出國前往疫情危險的「旅遊疫情警示第三級」地區,對於「明知故犯」的出國民眾將祭出三個措施,其中一個就是「公布姓名」。不過,法律實務界認為,公布姓名是行政罰,須明文規定,目前找不到相關法源。而《紓困條例》規定,政府公布確診患者姓名目的必須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而不是用來處罰。
▲陳時中宣布明知故犯出國確診的民眾將公布姓名。(圖/資料照)
隨著境外移入個案越來越多,現在疫情指揮中心也祭出更嚴厲手段,目前警告大家不要出國前往疫情危險的「旅遊疫情警示第三級」地區,陳時中說對於「明知故犯」的出國民眾將無法申請補償金,而且會加收醫療費用,甚至會公布姓名。
不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設有限制,第8條規定的確診公布姓名,條件是「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因此,該條例能不能作為處罰依據?答案是恐怕不行。受隔離或檢疫者,必須要是「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而對確診病患,則是要「為了避免疫情擴散」。
律師認為,公布姓名屬於行政罰,依法如果要公布姓名,必須明文規定,但不管是傳染病防治法或紓困特別條例,都沒有公布姓名的法源。就算使用紓困條例第8條規定的確診公布個人資料,也必須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而非以處罰作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