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男子阿文(化名)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國中少女小花(化名)後,強行將對方帶往摩鐵性侵,事後更丟下5700元離去,讓小花身心受創罹患重度憂鬱症,精神狀況十分不穩定,陸續進出醫院數10次,小花及其母憤而向阿文求償889萬餘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文應賠償小花25萬元,至於母親部分則因超過2年時效而判他免賠。
小花母親主張,阿文在2016年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認識女兒後,明知女兒未滿16歲,仍與他在同年6月間與他碰面,並帶往摩鐵以5700元為代價從事性交易,造成女兒罹患重度憂鬱症,精神狀況極不穩定,陸續進出醫院數10次,因此代女兒向他求償589萬8070元,自己也因阿文的惡行而精神痛苦,因此向他求償3百萬元。
阿文則主張,事發於2016年6月間,但小花母女到2018年9月才提起本件訴訟,已超過2年時效,且事發後小花仍多次邀約他進行交易,且事後說詞反覆,不能僅憑片面指摘就認定他有性侵犯行;此外,小花原本就有精神疾病史,難以斷定與他有何因果關係,而他也已被判刑4個月,認為依他的財力,賠償金額應以3萬元為宜。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小花的請求時效應從2016年10月21日算起,而他在2018年9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超過2年時效,至於母親直到去年3月19日才追加起訴,則已超過時效。
另外,法官也認為,小花在微信內容中曾提到「我問你哦!你有2萬嗎?」、「可以幫我嗎?」等語,因此認為小花是否遭性侵值得懷疑;此外,小花在2016年5月間就曾與2人進行性交易,且在校遭學姊霸凌欺負、又遭網友性侵、疑似餵毒,認為僅透過小花的診斷證明書無法認定她罹患憂鬱症是與阿文有關。
法官認定,阿文與年僅15歲的小花性交,造成她嚴重受到精神痛苦,無法就學,另考量阿文年收入僅10多萬元等一切情狀後,認為阿文賠償小花2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法官判阿文須賠償小花25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