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穎亭/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7旬顏姓老翁,在社區里民活動中心內擔任義工服務時,認識經常去玩耍的小四女童,豈料某日竟突然燃起歹念,趁隙將女童拖進活動中心內的廁所,隔著衣褲狂摸女童胸部跟下體後,又將女童褲子拉下猥褻得逞,剛好有民眾經過撞見,立刻報警當場將老翁逮捕,雖然他事後已和女童家屬和解並賠償25萬元,但橋頭地院審理,認為猥褻之實仍恐造成女童日後身心發展影響,因此最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顏姓老翁猥褻國小女童,被鄰居撞見報警處理。(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
據判決書指出,75歲顏姓老翁在高雄某社區擔任活動中心志工,2018年4月12日傍晚,看見經常來活動中心的國小4年級的女童來玩耍後,突然色慾薰心,強拉女童到廁所內伸出狼爪,不但隔著衣服撫摸女童胸部,甚至脫下雙方褲子用性器官磨蹭女童下體,所幸被同來活動中心的鄰居撞見,立即報警將老翁繩之以法。
老翁到案後坦承犯行,表示自己在案發前就認識女童,因一時起色心才會下手犯案,會深刻反省自己沒有基於長輩的身分對女童妥善照顧,還做出猥傷害女童之事,向家屬深表歉意,並願意賠償25萬元,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念在老翁犯後態度良好,也獲得家屬原諒,因此給予老翁改過自新的機會,最後依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他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並須支付公庫1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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