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台商長期在中國工作,卻發現愛妻多次趁他人在國外期間,與公司男同事阿霖(化名)相約摩鐵過夜,並從妻子手機取得2人裸露身體同床共枕、妻與男同事性器合影照,憤而提出150萬元身心損害賠償費,但妻子與男同事這般說詞,竟成功說服法官,最後丈夫一毛錢也拿不到。
判決書指出,台商長期在中國工作,掌管2萬多名員工,而妻子則是彰化某間大工廠的女員工,丈夫經輾轉得知,妻子曾與阿霖疑有不正常關係,2人多次出入摩鐵。
▲見妻與男同事床照,台商心碎求償150萬,最後一毛錢也拿不到。(示意圖/翻攝pixabay)
台商趁著返台期間,偷看妻子手機,不只發現2人同床共枕照,還有妻子與阿霖下體的自拍合影,可見阿霖上半身被棉被包裹著,露出光溜溜的下體,而妻子則露出脖子以上,認為該證據已明確足夠;此外又從妻子手機聽見她自言自語:「我在交男朋友,莫名其妙就當了人家的炮友,我只是想找一個男朋友,怎麼變這樣…離開了汽車旅館,什麼都不是、什麼都沒有,只會讓人更空虛、不真實。」
台商不甘自己被戴綠帽,憤而向妻子提告求償150萬,但妻子卻辯稱,2人是在網路遊戲認識,4年前參加網路玩家舉辦的聚餐,發現2人竟是同公司同事,餐後7、8人又至摩鐵續攤,大家見阿霖睡到不醒人事,便提議將他脫光後,與他下體自拍,純粹是為了好玩,並無發生性關係;而阿霖也說,當日現場並非只有被告等2人在場,2人只是網友,雖任職同一間公司,但現實世界並無接觸。
彰化地院勘驗照片後,認為無法證實2人確有發生性關係,台商不能憑空臆測,至於錄音檔則是個人思考獨立於他人之外的觀點、事實、思想之自由,太太持有他人性器官照片,如因此衍生互信而影響婚姻經營,或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在侵權損害賠償法則下請求賠償,仍需有相當證據證明,最後判先生敗訴,妻子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