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桃園市1名藍姓人夫,先前瘋狂追求蘇姓人妻,兩人一度租屋同居,蘇女的呂姓丈夫發現後,顧及妻子名聲未告通姦,但藍男仍持續糾纏,呂男憤而求償100萬元;桃園地院判藍男應賠10萬元,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提供照片佐證蘇女突然親他,但法官勘驗後發現,藍男還能脫眼鏡及喬角度,因此駁回其上訴。
呂男主張,他與妻子在2016年結婚,2018年7月間,藍男猛烈追求他老婆,3個月後租屋同居,兩人互動與一般情侶無異,雖無證據證明兩人發生過性行為,但這已非丈夫所能容忍;呂男還說,他經此打擊後身心疲憊,必須依靠安眠藥才能入睡,考慮妻子已誠心悔改,他並未提出刑事告訴,但藍男持續糾纏妻子,還數度出言挑釁他。
▲藍姓人夫與蘇姓人妻發生外遇遭判賠1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藍男辯稱,妻子罹患乳癌多年,他全心全意照顧對方,2018年9月間,蘇婦拜託他教導保齡球,又喚他一聲「師父」,兩人才開始互動;藍男還說,那天蘇女傾訴與丈夫感情不睦,他允諾幫忙找租屋處,蘇女就在他手上「畫愛心」,並說這天是紀念日。
同年9月25日,藍男租下桃園1間套房,並載蘇女到虎頭山散步,對方還用手勾住他肩膀,並親吻他的嘴,兩人還合拍親吻照;藍男還說,兩人同居期間並無踰矩,雖然蘇女洗澡、上廁所都不關門,他也知道對方在暗示什麼,但他自律神經失調,已無法順利勃起,只能將對方當妹妹看待。
法官清查後發現,藍男曾傳「妳簽字,我一定簽字。(我會清楚明白的告訴她,因為我的心已經給了妳)」、「她的任何要求,我都會盡力彌補她這些年的苦,只因我選擇了妳」等字句,蘇女則回傳:「我管你是誰,我只知道你是我老公」,認定兩人交情逾越一般男女社交關係,遂判藍男須賠償10萬元。
藍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主張是蘇女主動要求合照,他無奈配合卻被偷親,就算此舉構成侵權行為,10萬元也太多;但法官勘驗7張照片後發現,其中4張兩人頭臉緊靠,其中2張藍男有載眼鏡,另2張則無;2張親吻嘴唇照片當中,藍男分別戴上及取下眼鏡,證明他有充足時間調整拍照角度與姿勢,蘇女根本不是突襲親吻;認為一審判決妥當,而且藍男侵害配偶權情節嚴重,因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