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高雄20歲潘姓男子,2018年10月20日旗山某廟會活動上,認識年僅14歲少女泡泡(化名),2人一拍即合,5天後決定交往,固定每週六日相約在潘男住處與國小廁所見面,共發生21次性行為。直到2019間某日,泡泡出門後未在父親規定的時間返家,這段感情才被曝光,最後橋頭地院判潘男1年徒刑,可上訴。
▲潘男與未成年女友,在自家住處發生性關係。(示意圖/Pixabay)
泡泡在2019年8月26日外出未歸,泡泡的父親驚覺有異狀,連忙到警局報案,警方在潘男屏東住處發現2人,事後泡泡的父親不滿潘男和尚未成年的女兒發生關係,決定提告。檢警調查時,泡泡坦承與潘男有發生關係,由於剛交往時,正逢國小放寒假,所以都到學校廁所發生關係,開學後才到決定週末在潘男的住處見面,先後共發生21次關係。
法官認為,潘男明知泡泡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觀念尚未成熟,卻仍和泡泡發生關係,實屬不該;不過法官考量,潘男犯後態度尚可,又和泡泡是情侶關係,或許是情慾衝動與兩情相悅的情況,才會發生關係。雖然潘男至今未和泡泡父親達成和解,法官依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共21罪,判潘男1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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