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東報導
台東一名藍姓男子在2017年間,明知少女小花(化名)年僅15歲,卻透過網路聊天室替小花媒介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事後遭逮時辯稱,小花長得很高大,看不出未滿18歲,嫖客出庭時則稱,小花看起來就是小孩子,因此未與她進行交易,且藍男也知情小花未成年;法官審理後,依圖利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判藍男3年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判決指出,藍男2017年6、7月間,透過手機上網,化名為「琉璃穎」在網路聊天室中招攬男客,以2500元為代價媒介男客與小花進行性交易,雙方談妥後,藍男便將小花的Line ID傳給男客,由雙方自行連絡前往摩鐵進行性交易,事後小花在旅館內收得2500元,並將其中1千元交給藍男做為媒介費用。
藍男事後遭逮時雖坦承媒介小花從事性交易,但否認知悉小花未成年,辯稱,小花長得很高大,無法判斷她是否已年滿18歲,他一直向小花要身分證,但她卻一直說沒帶。
小花出庭時則證稱,藍男曾問過她是否未成年,她回答是,但藍男並不知道她的實際年齡,另名嫖客警詢時則證稱,小花看起來就像小孩子,因此未與她進行性交易,雖然不知道年齡,但看起來就只有15、16歲。
法官審理時,認為藍男在警詢時,曾坦承「我知道小花未滿18歲」,認定他確實知情小花為未成年少女,考量他媒介未滿18歲少女從事性交易,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戕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因此依圖利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判他3年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藍男媒介小花從事性交易。(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