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徐珮琪報導
桃園市一名陳姓男子2018年4月因違規停車遭警方盤查,搜出一小包海洛因及兩支針筒。警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陳男。但陳男在法院上承認自己吸毒,但警方在沒有搜索票也未取得陳男同意就蒐證,過程明顯違法。桃園地院認為警方侵害陳男基本權,扣得的毒品無證據力,判陳男無罪。
▲陳男遭警方在車上盤查到毒品。(圖/翻攝維基百科)
陳男在2018年4月19日下午4時,因違規臨停在紅線上遭警方盤查。陳男妻子表示車上還有小孩,僅有陳男下車接受員警的身分調查。警方請陳男取出口袋內物品供檢查,並對陳男說「車子我們瞄一下就好,我們看一下」,陳男回答警方「去看、去開」。員警翻看車內錢包、掀開腳踏墊,在副駕駛座前的置物箱找到一包白色粉末,隨後又從垃圾桶中找到兩支針筒。
員警詢問兩人是否有施用毒品,陳男妻子否認,表示是朋友留下的。陳男則坦承自己有吸毒。警方一再要求兩人前往警局驗尿,但陳男的妻子質疑員警執法的合法性。員警表示有取得陳男同意,但陳男反駁「我只有同意你們看,你們怎麼可以翻」。
經查證過後,確認員警在執法過程中,僅表示「瞄一下、看一下」,並未說明要搜索。陳男事後簽下搜索同意書,曾詢問過警方能不能不要簽,警方卻回覆他,若是不簽,老婆和小孩不能回去。法官認為陳男是迫於無奈,才會簽下搜索同意書。
法官在法庭上表示「你們這個就是學校教的正確方式不去理會,而跟著學長亂搞便宜行事,反正很少嫌疑人或被告敢對於警察的作為提出質疑,養成你們肆無忌憚、恣意妄為,不顧程序正義的作法及心態,還可自我麻痺、自我催眠,說誤認檢查、檢視等同於搜索?」該名搜索的員警坦承,自己畢業後,就沒有精進過法律認知。
法官認為警方在校期間曾修讀刑事 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課程,深悉「搜索」是已經到物的裡面,而「檢查」只有目視外觀或是表面的觸摸。侵害陳男基本權,扣得的毒品無證據力,因此判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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