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民眾任意「鎖」扣車警告別亂停 恐觸刑法妨害自由

記者張峻棟、曹勝彰/綜合報導

這樣會觸法嗎?民眾停車遭遇的糾紛,最常見的就是「被鎖車」,過去就曾出現過停進賣場停車場的車輛,沒消費卻停車,或遲遲不肯前來移車,最後遭到業者上鎖、貼公告。這些手段達到警示或恫嚇的效果。不過律師提到,對車輛上鎖導致他人行動受干擾或限制,都有觸犯刑法妨害自由、民法損害賠償的可能。

▲休旅車左前輪被鎖住,因為車主遲遲不來牽車。

繞一圈,看看這台休旅車,車身被貼了上百張A4紙張,上頭寫「鎖車鎖車、鎖車鎖車」,被鎖的位置就是左前方車輪,曾經出現在高雄鳳山賣場的車輛,4個月都沒動過,業者用這樣的方式做警告。

賣場工作人員:「你運氣不好,我才剛鎖而已。」

車主:「呵呵呵,沒有關係啦!」

愛車被鎖,車主無法離開現場,只好先消費,再請賣場工作人員前來幫忙解鎖。

▲許多民眾有車被鎖的經驗。

機車車主:「它就是這樣串過來。」

又或者機車被鎖了,但是停在公有地上照樣遭殃,不管是「不告而停」或者是根本沒停錯,只要遭遇「車被鎖」的情節、車輛動不了,就會發生爭議。

律師林瓊嘉:「任何違規停車來講,那是一個拖吊問題,如果鎖輪胎,是妨礙別人車輛行駛,所以它的正當性與必要性恐怕是不足的,所以會是構成民事侵權行為;那刑事部分,可能甚至於會有妨害自由的顧慮。」

車輛停在哪裡,車主本身就要負起能否停車的責任,不過律師特別提出,鎖車現場並不分公有地或私有地,只要「上鎖」的動作成立,就有觸法的可能。

▲鎖輪胎是妨礙別人車輛行駛,可能觸法。

律師林瓊嘉:「不管它佔用了停車,那怎麼樣車輛的移動,而不是用鎖車妨礙別人行使權利,就像我們經常講的是,我罵你一句,可是你不能拳頭就過來,這來講缺少它的正當性。」

為了達到警告與恫嚇,有些賣場、店家甚至是停車場會採取上鎖的方式,車主們停車前最好先確認停車的規則,以免發生糾紛。

三立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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