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台南李姓男子從2003至2016年間,短短13年間犯下11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因此入獄近10次,李男出獄後仍死性不改,2019年12月4日再度酒後騎機車上路,在台南市新市區台1線路段,被員警攔下,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44毫克。對此台南地院認為,李男之前就犯11次酒後駕車,還多次入獄服刑,在假釋期間內又再度犯案,遂依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累犯,加重判處1年2月徒刑,可上訴。
▲李男13年間酒駕12次,出獄後仍酒後駕車遭逮。(圖/記者游承霖攝)
判決指出,李男在2019年4日上午11時5分,自台南市善化區某工地飲用啤酒後,騎機車返家途中抽菸,11時50分行經新市區港墘里台一線320.3公里時,遭員警攔查;過程中員警聞到酒味,便對李男進行酒測,酒測值達每公升0.44毫克,將李男法辦。法官發現,加上這次,李男在2003、2010、2012、2014、2015、2017、2019年間,累計12次酒駕,其中8次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後,都被判半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其中還有2次被法官重判1年刑。
李男在2019年9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後,仍無法克制行為,依然酒後騎機車上路,對此法官認為,李男多次累犯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刑罰,判1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有基層員警建議修法,酒駕累犯應沒收犯罪工具,像是李男,如果每犯一次酒駕就沒收一次機車,就不會有人願意借車給他,李男的行為也會比較收斂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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