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女子,高二開始就出現妄想、遊蕩等症狀,且症狀還不斷加劇,甚至出現一直想跟男人愛愛的狀況,因此被家人送到台大醫院竹東分院進行治療,結果女病患在住院期間,與另一名陳姓男病患至少在廁所發生3次關係,讓家屬怒提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審理後陳男與台大竹東分院遭判賠40萬元確定。
▲示意圖/攝影者Beryl_snw, flickr CC License
據《聯合報》報導,被害女子從高二開始出現幻聽、失眠、妄想、遊蕩等症狀,從2011年8月開始接受治療,被醫師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且除了有上述症狀外,這名女子甚至還出現性衝動的狀況,2016年3月時這名女子再度發病因此住進台大醫院竹東院區,在住院期間與另一名同樣有中度精神病的患者發生3次關係,直到某日女子與母親通電話時,陳男的聲音剛好被女子媽媽聽到,整件事情才曝光。
據調查,2016年3月20日至3月29日,兩人就發生3次性行為,且院方還有記載女子稱對方問她「要不要做愛」、「射在裡面」等話,顯見醫院知情,讓女子母親氣罵女兒身體、貞操被侵犯,請求陳男與台大醫院竹東分院賠償40萬元精神撫慰金。
陳男表示,每次兩人發生關係對方都有同意,沒有強制性交的問題;醫院也指出,發現被害女子與異性患者、醫護人員之間的互動異常增加時都有進行提醒,甚至還有隔離、約束其四肢的照護,認為已盡照顧義務。
法院審理時認為,被害女子長期受精神疾病影響,認知功能明顯不正常,陳男卻趁機與對方發生性交,認定陳男不法侵害對方貞操;而台大醫院竹東院區則是在發現女子與陳男發生不正當關係後,仍然沒進行約束,認定醫院沒有盡到保護的責任,因此判陳男與醫院應各賠40萬元,不過其中一方給付另一方則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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