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雄市長韓國瑜2度向法院聲請停止「罷韓」投票,卻都遭到駁回,雖然韓國瑜可提抗告,但恐怕只是垂死的掙扎。因為綜觀此次駁回裁定,關鍵點就在韓國瑜並未先行提起訴願,而是在第一輪遭駁回確定後才提出,也立即「雙掛號」向法院聲請,完全不符程序,更難免讓人質疑是在浪費司法資源。
▲韓國瑜「雙掛號」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策略失敗。(圖/資料畫面)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2日裁定駁回理由,第一項便清楚說明,按照程序,罷免案成案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應在20日起至60天內執行,意即最慢,罷免案投票應在6月16日前完成,但韓國瑜卻直到5月11日才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及申請停止執行,之後第2天就以「受理訴願機關故意怠於審查、救濟不及」為理由,向法院聲請停止罷韓投票。
由此可見,根本就是韓國瑜自身延宕所致,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等規定,法院難認有情況緊急,而須跳過訴願,即時由法院處理的必要,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
▲韓國瑜4月8日委任由律師及王淺秋,遞狀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罷韓。(圖/記者楊佩琪攝)
依訴願法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應在知悉行政處分或公告時,30天內為之。行政訴訟法則規定,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
回顧時間點,2020年1月20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告」第一階段連署通過。4月7日,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確認罷韓聯署已過門檻,將進入第3階段罷免投票。韓國瑜在4月8日委由律師葉慶元、前高雄市新聞局長王淺秋,赴北高行遞狀聲請停止執行。4月16日北高行第1次開庭,中選會、罷韓方及韓國瑜方等唇槍舌戰,4月17日北高行即做出裁定,駁回聲請,韓國瑜也立即提起抗告。
▲律師葉慶元強調4月7日才知道罷免案成案,因此提起訴願救濟的期限應為1年。(圖/記者楊佩琪攝)
5月7日,最高行政法院以4項理由裁定駁回確定,但韓國瑜不死心,5月14日重新向一審北高行開啟新一輪訴訟,結果22日又被駁回,也讓韓國瑜是否提起訴願,及提起的時間點曝光,原來直到第1輪訴訟後,才在5月11日依法提起訴願。
根據韓國瑜律師團的說法,1月20日的「函」為行政處分,但他們直到4月7日赴中選會閱卷時才得知,原處分沒有通知韓國瑜,也沒載明救濟條款,因此享有知悉後起算1年的救濟期限。但其實,法規並沒有明確、詳細規定如何起算、何謂知悉,即便4月7日起算,按原則也應先提起訴願,非跳過訴願程序。
▲5月14日韓國瑜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但北高行裁定駁回。(圖/記者楊佩琪攝)
另韓國瑜雖然5月11日提起訴願,但距離向北高行再次聲請的時間相隔僅2天,訴願結果根本還沒出爐,雖然韓國瑜方認為是訴願機關故意怠於審查,使得救濟不及,不過現實是,若訴願能早些提起,根本不會有來不及的問題,法院認為是韓國瑜方自己延宕。
雖然韓國瑜律師團強調,會這麼急,因為對其服公職權的參政平等權、名譽權及任期,有造成難以回復的急迫損害,對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以及個人工作規劃也有影響。但法院認為,依法應該待罷免案的投票結果是否通過而論,目前只能算是「個人臆測」通過後可能發生的影響或損害,法院沒有必要為此「降低」保全急迫性的審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