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王姓視障男子在麥當勞台北石牌店借廁所,沒想到自動門直接關起,當場夾傷他的頭部,且因感應不良不斷重複夾擊,導致他腦震盪,事後又被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他因此向麥當勞求償321萬餘元,麥當勞主張王男是借廁所非消費者,不受《消保法》保護,但高院認為《消保法》同樣適用未消費「第三人」,維持一審士林地院判賠20萬8403元,全案確定。
▲台北市王姓視障男子遭麥當勞石牌店的自動門夾傷。(圖/翻攝Google map )
王男2015年5月向麥當勞台北石牌店借廁所,使用完畢走出大門時,先以手杖測試才邁開腳步,但自動門仍關上,導致他腦震盪、視神經病變、視力惡化,後續甚至產生睡眠障礙、創傷後症候群等問題,沒有妻子陪同就不敢通過自動門,向麥當勞和王姓店長求償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321 萬餘元。
麥當勞主張,自動門設有紅外線感應,要從店內離開必須按壓開關,當時王男的妻子先走過自動門,因此自動門關起,導致王男受傷,且王男只是來上廁所,並沒有消費,不符合《消保法》規定的消費行為定義。
士林地院一審認為王男是消費者,應獲得賠償,綜合客觀條件,認為麥當勞應賠20萬8403元。麥當勞不服,全案上訴高院。
高院合議庭認為王男不是購買商品的消費者,但麥當勞應確保營業場所周遭設施安全,以避免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傷,麥當勞對王男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維持士院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