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2017年1月間,高雄一名楊姓男子,透過網路假扮成女子,以徵模特兒名義為由,誘騙就讀國中的13歲少女小美(化名),自拍5張清涼照給他,之後甚至要求小美拍攝下體露毛照3張,然而楊男食髓知味,持續要求女方自拍全裸照片,小美驚覺不對勁,將此事告知學校老師,並報警處理,法院一、二審,均依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處楊男7年6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後,認為小美「只露毛」未露私處,不一定能刺激性慾,因此改判強制罪,判刑1年10月,仍可上訴。
▲少女遭誘拍不雅照。(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判決書指出,楊男利用大頭貼假扮女子,透過網路加小美為好友之後,以徵模特兒名義為由,要求她傳清涼照片,小美先是自拍5張穿運動短褲照片,楊男又要求小美自拍加碼拍攝不雅照,小美於是自拍3張內褲脫至骨盆、3張脫至大腿處的照片給楊男。不料楊男仍不斷要求女方自拍「全裸照」,讓小美覺得不對勁,於是通報學校老師後報警。
檢警介入偵辦後,查扣楊男的電腦等證物,發現照片中有少女露毛照,但楊男卻辯稱只是清涼照、並非猥褻照。法院一、二審認為,露毛畫面足以使人興奮、刺激性慾,因此依法判刑7年6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少女僅拍攝露毛的部位,沒有刻意露私密下體,且都有穿上衣、短褲,女方拍攝時表情木然,所以露毛照表情應更加僵硬,難認定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難佐證是猥褻電子訊號,因此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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