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桃園一名53歲陳姓男子,2019年7月間認識一名女子阿花(化名),隨即展開熱烈追求,還答應阿花想要鑽石的需求,沒想到同年8月,2人在賓館發生性關係後,阿花要求陳男兌現承諾,陳男卻雙手一攤表示沒錢,阿花因此氣得告陳男性侵。檢方勘驗2人對話時發現,阿花再提告前還對陳男說:「看你要不要和解,不然我提告」,因此桃園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阿花控訴自己在公園與陳男相識,幾天後就到被陳男帶到賓館,無視她不想發生性關係的意願強行硬上,才會報警向陳男提告性侵。但陳男應訊反駁,雖然有和阿花發生性關係,但絕對沒有強制性交,陳男指出,那次是他與阿花第3次發生關係,當時兩人一起到賓館,阿花要求他送鑽石,但他因為沒錢只好拒絕,阿花就說要提告。
▲阿花與陳男發生關係後,要求陳男送她鑽石。(示意圖/資料照)
陳男還拿出錄音,表示阿花曾打電話給陳男說:「你說今天買鑽石我才出來,要不要今天就和解,不然我提告了!」、「你今天說要買,你說要先進賓館休息」,加上阿花提出包括大腿有瘀青的照片的證據,表示遭到性侵,但檢方依據醫院驗傷單,阿花頭臉、身體及下體等均無外傷,因此無法斷定陳男對阿花施暴或用強制力。而且一般性侵案被害人,會因內心承受壓力、痛苦,無法面對加害人,但阿花事後還要求陳男買禮物,打電話和解,這明顯與常理不符。
檢方表示,就算陳男與阿花發生性關係前,答應送鑽石,但事後卻反悔,這也不屬於強制性交案件,再加上相關照片、錄音與通話紀錄,與阿花片面的說詞,無法直接證明陳男有性侵阿花,故桃園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予以陳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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