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台北一名曾任空姐、英文老師、幫刑事案件同步翻譯、現為照顧服務員的甘姓女子,2019年8月1日透過報紙廣告找工作,卻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導致3名被害人損失共24萬元,事後得到2000元的酬勞。甘女遭逮後聲稱「不知道提領的款項是什麼錢」,但士林地院不採信甘女的說法,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甘女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甘女透過報紙廣告應徵公司外務,便透過手機通訊軟體聯絡負責人,得知這份工作內容是聽從另外2名高層指示,到指定地點拿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前往ATM提款,最後把領出的錢放到指定地點。甘女上班2天,就讓3名被害者損失共24萬元,事後甘女獲得2000元的報酬。
▲甘女替詐騙集團領24萬後,得到2000元的報酬。(示意圖/資料照)
檢警訊問時,甘女聲稱「我是應徵工作,對方說是做外務去領錢,我不知道提領的款項是什麼錢」,公司的人會將提款卡用塑膠袋包起來,放在花圃、金爐等地,讓甘女去取卡領錢,再要求甘女把領出的現金裝進信封袋,放到指定地點。甘女說:「我有想要瞭解公司狀況,但對方說不必要,說我的工作是出納、領錢,我就不敢多問」,甘女第一次上班時發現提款卡放在某大樓樓梯間角落,甘女還特別問「不怕被拿走嗎?正常不會這樣子」,但對方沒有給出正面回覆。
士林地院根據甘女供詞認為,甘女的工作內容明顯與一般正當收送貨物、款項的方式不同,且甘女上班時也對此心生懷疑,可見甘女的預見依指示領錢,並非合法正當行為,但甘女照做,淪為詐騙集團的車手。法官指出存摺、提款卡屬於私密性物品,通常是本人使用,就算是特殊狀況,持有者也會將提款卡交由具信賴關係的人使用;依據常理,如果帳戶內的錢來源正當,大可自行提領,而不會委託陌生人提領。
法官補充,甘女是60歲的成年人,教育程度大學畢業,並有豐富的工作經驗,還曾在法院擔任刑事案件的同步翻譯人員,應具備高度的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不會不知道工作內容等同詐騙集團車手,故不採信甘女的說法,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1年10徒刑,全案可上訴。